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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将名下房产无偿赠与子女后,债权人能否撤销?
来源: | 作者:yanganlvshi | 发布时间: 2026-07-31 | 25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8日,李某向张某借款并出具《借条》载明李某因日常经营需要,现向张某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整,并约定了利息、违约责任和还款期限,双方签名确认。《借条》出具后,张某于2024年4月9日将250,000元转入李某的银行账户。2025年1月9日,李某将其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某某小区的房屋赠与登记在李某一名下。李某与李某一系父女关系。2025年9月25日法院判决书确认李某应偿还张某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已生效,李某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李某将前述房屋赠与李某一的行为。

律师说法

李某未按约偿还张某借款,其所欠张某的借款已经民事判决确认并已生效,现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李某在向张某借款后将其所有的案涉房产赠与其女李某一,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仍有足以清偿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的其他资产,也未证明赠与行为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规定,李某将案涉房产赠与其女儿,系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影响了原告的债权实现,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

一、撤销被告李某以其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某某小区的房屋对被告李某一的赠与行为;

二、被告李某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某某小区恢复登记到被告李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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