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某生前名下有位于某社区职工宿舍楼某幢某单元某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50.02平方米)。2015年某月某日,陈某某与被告某市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产权调换安置还房一套,建筑面积84.51平方米。2015年某月某日,陈某某签订《交房单》,将房屋搬迁完毕并办理移交手续。此后陈某某自2016年起持续领取临时安置补偿费至2023年去世,期间未对协议提出任何异议。2023年11月,安置小区某小区竣工验收并通知办理接房手续。陈某某去世后,其近亲属王某某、陈某某1以陈某某签订协议当日身处外地、不可能到场签约,案涉协议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于2025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律师说法
被告签订案涉征收补偿协议后,陈某某本人随即办理交房手续,并自2016年起持续领取临时安置补偿费长达八年之久,直至2023年去世,从未对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提出任何异议,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陈某某通过交房、领取过渡费的实际履行行为,已对该协议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协议非陈某某本人签订,仅提供了陈某某与案外项目合作方签订的《协议书》,但该《协议书》的相对方并非本案被告,不能证明案涉协议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法定可撤销情形,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的规定,原告至迟于陈某某去世时即应知晓协议内容,其于2025年才提起撤销之诉,已超过一年除斥期间,撤销权依法消灭,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审查。
法院判决
一、驳回原告王某某、陈某某1请求撤销被告与陈某某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陈某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