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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亲属代为出具借条,债务必然由本人承担?
来源: | 作者:yanganlvshi | 发布时间: 2026-10-19 | 4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曾交往密切,期间女方多次向男方转出大额资金,其中一笔用于为男方购置车辆。后双方关系破裂,女方要求男方还款,但男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出面处理债务,遂由其近亲属代为出面,将双方多笔往来款项汇总,出具一张总借条,承诺到期还款。女方认为,借条系男方近亲属出具,男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出面,借条内容清楚,且该近亲属此后一直认可该债务,其之后与男方亦有通话留证,还款应无问题。然而约定到期后,款项迟迟未获兑现,女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该亲属代写借条判令男方偿还全部欠款。

一审法院认为,该借条系亲属代为出具,既无有效授权,事后亦未获债务人明确追认,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加之多笔资金性质混杂,现有证据不足以完整证明借贷合意,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女方不服,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一、近亲属并非天然代理人,代写借条不当然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近亲属身份并不会自动取得替他人出具借条、确认债务的权利。除非有本人书面授权,或者事后经本人明确追认,否则近亲属私自出具的借条对本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没有借条、仅有转账记录,仍有机会认定借贷

依据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原告持转账凭证起诉借贷,被告抗辩款项系赠与、投资或其他性质的,应由被告举证证明其主张。被告仅作口头辩解而未能提供相应证据的,法院可以结合资金交付、实际受益情况等综合判断,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但若被告举证后,原告仍需就借贷合意继续举证。

三、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款,起诉即为合法催告

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偿还。向法院提起诉讼,即视为正式向对方催告还款,逾期利息可自起诉立案之日起计算。

实务提醒:大额资金往来应尽量留存聊天记录、书面凭证,明确款项性质为借款、赠与还是投资。多种资金混同的,维权举证难度将成倍增加。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定案涉购车对应的大额资金构成民间借贷,判令男方偿还对应本金,并自起诉之日按照LPR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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