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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驾驶人员在车辆外被车上货物砸伤,是第三者责任险还是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范围?
来源: | 作者:yanganlvshi | 发布时间: 2025-11-18 | 78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A公司从蒋某处购买了一辆中型栏板货车。2023年3月17日,A公司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施工机械保险综合保险单》,保险期限:2023年3月18日00时00分至2024年3月17日23时59分。该保单附加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施工机具保险附加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万元。2023年7月11日,A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驾驶该货车在简阳市禾丰镇吊装电线杆时,被车上的电线杆滚落砸伤,导致其右侧股骨下段骨折。李某的伤情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A公司与李某达成调解,共计赔偿工伤保险待遇169000元。后A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理赔被拒。

2025年1月,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在案涉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69000元;若上述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则要求某保险公司在案涉保险单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0元。

律师说法

关于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时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还是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范围问题。根据案涉保险单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本条款中的第三者时指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机械设备以外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及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在本案中,李某在驾驶案涉车辆吊装电线杆时,被该车上滚落的电线杆压伤右腿,其当时虽然站在案涉车辆外,但其主观上没有结束车辆驾驶或操作过程的意思表示,客观上该车辆仍然处于吊装电杆的运行状态,李某并未丧失对车辆的控制力,其身份并不因为身体在车辆外而转化为第三者,而是驾驶、操作车辆的一种合理延伸,故本案李某的受伤情绪不属于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而是应当属于附加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判决结果

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00000元。该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且保险公司已按照判决书向A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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