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田某(男)与张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田某发现张某有些行为异常且持续服用特定药物,心中起疑后在网上查询药物用途,发现该药品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田某进一步查证,二人登记结婚前的五年间,张某先后六次在某市级医院住院治疗精神分裂症。田某认为,张某系在婚前隐瞒重大病情,导致自己错误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故于2025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登记。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查明,张某的确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婚前未明确告知田某自己真实患病情况,系婚前故意隐瞒重大疾病,最终判决撤销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了婚前医学检查“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现阶段“重大疾病”的判定范围可参考前述这三类疾病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重大疾病”,且确实存在未明确告知,故意隐瞒的行为。若张某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则田某有可能不会与张某缔结婚姻。故法院判决撤销案涉婚姻关系。
来源:人民法院报